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晋0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正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晋仲裁字4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正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已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晋仲裁字41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