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91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明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易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4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