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78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神马大道东段高新火炬园15号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685677013Q。
法定代表人:张永赞,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鹏彦,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二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72470446A。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经二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4BL929M。
法定代表人:韩群山,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豫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沃隆车业有限公司、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222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霍松鹤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