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1民初93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1栋3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军山第一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8,5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80000068)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8,5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管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鲁全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