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3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1栋3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军山第一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宏阳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勇龙公司的答辩意见,以下情况需进一步审理。1、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宏阳公司与勇龙公司的合同无效,宏阳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合同有效,一审审理中认定合同无效需向宏阳公司进行释明,并征询宏阳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一审中无征询记录,故需补充释明和征询诉求;2、关于转让费的退还问题。宏阳公司认为合同有效,勇龙公司应付50万元的转让费,只付了25万元为违约。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只转让了A组团,合同无效,认定应予返还25万元。对此需查明双方约定转让费50万元,有无变更25万元的事实,再依合同效力认定予以处理;3、关于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宏阳公司上诉认为自己有向案外人武汉晨鸣万兴置业有限公司交付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审理查明,宏阳公司是否实际交付未见交付凭据,故需进一步要求宏阳公司提交向晨鸣公司交付30万元保证金转款凭证,二审中,本院已经要求宏阳公司提交,宏阳公司认为要给时间他们提供,故现由一审法院让其提供,再根据其提供情况予以判决。因等待新证据的提交。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宏阳海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