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4759号
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浦东花园小区3-4-307室。
法定代表人:颜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山东大通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