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丛民初字第34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肥乡县辛安镇乡辛安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薛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