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初365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才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肖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延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记员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