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终2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才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343853XA。
法定代表人:肖兴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海,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中医院。住所地:邱县新城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40298124-3
法定代表人:王海鹏,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国,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两份《邱县中医院迁建工程清包协议书》中,既约定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自基础开挖清槽开始到主体竣工验收过程的土建、水、电、消防,付款方式中又约定了主体、二次结构、安装。双方对此理解不一,导致双方产生争议。结合合同内容及当时合同价款,当时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合同中具体包括施工的什么内容,重审时请进一步查清。双方现对***所施工的工程基本认可,如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自相矛盾,必要时可对***所有施工工程予以鉴定,以定纷止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邯郸市金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