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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17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青湖镇245省道西侧原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李波,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廷伟,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实习),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722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6507584.0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320722009101000014391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书宇
审 判 员 孟丽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