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1795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廷伟,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实习),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海县青湖镇245省道西侧原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李波,负责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以保全,保全限额6507584.0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隆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7584.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书宇
审 判 员 孟丽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