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原审被告南京锐某某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新区曹浦新村沿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南京锐***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和平,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锐***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