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荣建设有限公司

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7574号
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明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459173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春丽,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江苏佳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848787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春丽,江苏佳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8元,减半收取72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李梅
审判员吴鹏
人民陪审员周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