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2608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江苏佳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6726元,减半收取3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鹏
审判员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