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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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