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26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住东海县温泉镇羽阳村**。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2608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1683.6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