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84878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