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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工业园区245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84878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