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鲁村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2民初297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宋东京,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村武,曾用名许小永,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女,1978年3月15日,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城北辰路浅水湾别墅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城北辰路浅水湾别墅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鲁村武。
原告***与被告鲁村武、***、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润公司”)、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丰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村武、***、丰润公司、丰元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照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4000元,利息230800元,共计1384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剩余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清偿为止)。2、判令对被告鲁村武,被告***所有的位于附属的车库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鲁村武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份,四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遂于2018年5月18日和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款本金合计1154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同时被告鲁村武、被告***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附属车库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时至今日,四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同时依法拍卖被告一和被告二抵押给原告的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鲁村武、***、丰润公司、丰元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四被告出具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现金陆拾叁万元整(¥63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鲁村武(签名)***(签名)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章)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章)”。原告陈述该款是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四被告出借50万元,有转款凭证;2018年5月初按月息1.5%进行结算,被告还清利息,后又借款13万元,现金支付,合计63万元出具了该借条。2018年5月27日被告支付利息5万元。
2018年5月30日,四被告出具两张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现金陆拾叁万元整(¥30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鲁村武(签名)***(签名)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章)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章)”和“借条今借到***现金贰拾贰万肆仟元整(¥224000.00),月息2分。借款人:鲁村武(签名)***(签名)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章)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章)”。原告陈述30万元是2016年4月22日的借款30万元,有转款凭证。在2018年5月30日借款对利息按月息1.5%结清后重新出具了借条。224000元是2016年11月25日出借,借款本金20万元,有转款凭证;2018年5月30日按月息1.5%进行结算时,被告尚欠利息24000元,于是出具了224000元的借条。
2018年5月29日,被告鲁村武、***将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78号千嘉.中央杰座2-4-502室房屋及附属车库抵押给了原告***,办理了苏(2018)东海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731号抵押权证书,担保数额120万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及转账凭证三张、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鲁村武、***、丰润公司、丰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责任,根据原告举证的借条三份,均有被告鲁村武、***的签名及被告丰润公司、丰元公司的公章,丰润公司和丰元公司均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故原告主张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本金合计1154000元,对其中2018年5月18日出具的63万元的借条中的13万元原告称是现金支付,证据不足,且其他借款都是转账交付,该笔13万元借款现金交付也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本院不予认定,对故本院对该笔借款本金认定为50万元。对2018年5月30日224000元借条中的24000元系结算时按月息1.5%计算结余的利息,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签字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出借本金合计1024000。双方借款借条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鲁村武、***将位于附属车库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原告在抵押权12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村武、***、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本金50万元从2018年5月18日起,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5万元;按本金524000元从2018年5月30日,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鲁村武、被告***抵押的位于附属的车库在120万元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收取17763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3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94。01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王向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朱 琪
书 记 员  宋紫阳
上诉须知附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