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2民初261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6-1-52。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海县山左口中学的债权1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东海县山左口中学的债权15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挪用和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1088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