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6-1-52。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海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44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控,未发现有股权、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但暂不符合通知履行条件,经赴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未发现其下落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洪远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