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代理人:许扬,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鲁村武,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鲁平,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胡芝梅,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鲍夫兴,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舒迎成,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本院在执行***与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鲁村武、鲁平、胡芝梅、鲍夫兴、***、舒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72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0000元及诉讼费用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已被查封,另一案件正在拍卖处置参与分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许扬联系,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兆柱
审判员 刘根尚
审判员 侍海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