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许小永,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15日,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丰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72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41763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千嘉中央杰座2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登记且已经被本院查封,但目前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居住,暂不符合处置条件。经线下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根尚
审判员  王信甲
审判员  庄宜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