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东海县晶都大道与幸福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孙彬,局长。
第三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幸福北路166号新城水榭花都16-1-52。
法定代表人:胡冬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被告停止向第三人支付东海县四中西路改建工程和火车站东、火车站西等4个巷道改造工程的工程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向第三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东海县四中西路改建工程和火车站东、火车站西等4个巷道改造工程的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跃
书 记 员 刁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