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执40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曾用名许小永,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与***、***、连云港丰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苏072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600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80366.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5月7日,经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中
审判员  侍海洲
审判员  刘兆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