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晓泽建材经销部、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4963号
原告:昌吉市**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西外环全优农资交易市场2号楼601号(126区1丘2栋)。
经营者:奉春林,该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西五巷369号大政苑小区2号楼25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市**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昌吉市**建材经销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学艳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甘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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