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水利服务站、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4096号
原告:伊宁市水利服务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市政府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西五巷369号大政苑小区2号楼25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宁市水利服务站与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伊宁市水利服务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宁市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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