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1999号之一
原告:阿巴斯·***,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阿巴斯·***诉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以被告新疆鑫屹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毕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巴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巴斯·***撤诉。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