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某某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856号
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柯柯牙区乌喀路东侧恒鑫建材城15栋8AB。
法定代表人:李双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永安镇44团18连援疆产业园6号楼2-4号。
负责人:刘国松。
被告:何亮,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兵团分区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何亮、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何亮、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明易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