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3199号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村石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