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31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村石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22)苏0803民初319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封人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的冻结或其其他等额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