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3199号之二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石塘村石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铭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7元(原告已预交988.5元),减半收取计988.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08.5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