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保48号

本院在执行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31267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桂琴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尚 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