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保48号
本院在执行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31267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桂琴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尚 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