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财保466号
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59502238XH。
法定代表人:刘元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云,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附**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11687435K。
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259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1876003901133622720)。2020年12月7日,西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陈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