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结构有限公司、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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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23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

法定代表人:刘元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国云,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班彦东路东侧永盛路南侧绿色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常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缴纳案件款803592元、执行费104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2021年10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多个银行开户信息但余额较少不足以本案的执行;2.2022年3月31日,经互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互助县威远镇永盛路1号、互助县东和乡魏家滩村114号土地均已抵押,故本院未查封;3.经网络查询公安部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2022年3月31日,经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5.2022年3月3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代理人权国云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2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2022年3月31日,我院将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青海瑶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予以认可,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永兴
审判员马秀英
审判员王殿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洪萍
书记员苗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