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5民初632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原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晋021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晋021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的案号“(2019)晋0215民初632号”补正为“(2020)晋0215民初632号”。
审判长 周振宇
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
人民陪审员 杨学军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