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23民初265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五童山村5组38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南充市顺庆区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海***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送达确认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刘元才。
被告:梁鑫,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磨子街298号1单元15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居民。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苑15幢甲单元802室,送达确认地址同上,居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结构有限公司、梁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月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 记 员 马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