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民特2号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6号14-121室。负责人:**,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鸿越,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沙塘川乡三其村。法定代表人:**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副经理。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7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以与被申请人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回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Ο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