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23民初230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居民。

被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塘川镇三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50多岁,该工程经办人,四川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