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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居民。 被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塘川镇三其村。 被告:***,男,汉族,约50多岁,该工程经办人,四川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