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5民催5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心伟,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3272/21998449、票面金额为31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游进国
审 判 员 耿科明
审 判 员 杨建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增瑞
书 记 员 曹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