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某某、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302民初19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42号东一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南湖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光,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42号东一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七十一团。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润公司)、新疆小海子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海子公司)、***、第三人张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绿润公司向原告***返还保修款170000元,支付延迟付款利息34453元,合计204453元;2、判令被告绿润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3776元,支付延迟付款利息109030元,合计522805元;3、判令被告绿润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338000元;4、被告小海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小海子公司中标承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发包的“前海大型灌区2013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53团6支干渠改建工程一标段”后,将该工程以“工程项目经营责任书”的名义转包给被告绿润公司。2013年6月21日,被告绿润公司派其法定代表人石红梅的老公(被告***)与被告小海子公司的王华签订经营责任书。2013年8月9日,被告绿润公司把该建设项目的渠道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张文军,当时系原告***代表被告绿润公司与第三人张文军签订了《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柳锋代表被告绿润公司审核该合同并盖章,该合同对工程施工范围、结算、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9月底,被告绿润公司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第三人张文军知晓后,便把其承建的工程股份转卖给了原告***,后双方以合股形式共同完成该工程。原告***和第三人张文军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经多次催找,被告绿润公司派柳锋进行了结算,但被告绿润公司至今未按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海子公司将其中标承建的“第三师53团6支干渠”工程以签订《工程经营责任书》的方式转包于被告***,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而被告绿润公司在未与被告小海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将被告***转包的“第三师53团6支干渠”工程又分包于第三人张文军,故双方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亦为无效。第三人张文军与原告***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名为“股份转让”,实则是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基于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的行为。另,原告***在被告绿润公司向第三人张文军转包工程时,是作为被告绿润公司代理人与第三人张文军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第三人张文军处受让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已通知合同相对人。虽第三人张文军在庭审中称其已在2013年9月将上述工程转让于原告***,但至2014年12月8日,被告绿润公司对其转包工程进行结算时的对象仍为第三人张文军,原告***作为“代表”签字,通过第三人张文军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亦能印证,至2016年6月10日,原告***仍是作为第三人张文军的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与被告绿润公司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关事宜(结算、领款、收支、调解、和解、裁定、诉讼、撤诉、判决、二审、再审、抗议、上诉、代请律师等相关事宜),并承诺法律后果由第三人张文军承担,且该授权委托书所载的委托期限为“结算、收支、诉讼及执行完毕以前均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鲁红梅
审判员  韩庆莉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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