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米拉迪力·**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563号
原告:米拉迪力·**提,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76号1栋A单元1805室。
法定代表人:石红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拉迪力·**提诉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米拉迪力·**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米拉迪力·**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尔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