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2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76号1栋A**1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23元,减半收取计199.61元,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