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0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71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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