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与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30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71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