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23422号
原告: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7。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显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林艳娟厂房四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7X15E。
投资人:**,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显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2927.10元及违约金8585.42元(以42927.10元为本金的20%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合计51512.52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被告新炜公司、**与原告签订《**集团产品长期购销合同》,***在担保人处签名,后开始交易往来,主要是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截止2018年12月,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应布料,此后原告再无送货。被告***自愿在《长期购销合同》担保人处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自愿为被告所欠货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义务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新炜公司、**须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2019年3月,被告新炜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在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尚欠原告136927.1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5日还清货款,但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被告出具《客户应收款明细表》给原告,确认截止2019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77927.10元。后经原告追讨,被告共还款35000元,因此截止2020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42927.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毫不理睬,意图逃避法律责任。《长期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佛山南海)法院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对于诉讼主张进行补充、明确,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企业的投资人故承担清偿责任,***系据其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作为担保人故而请求其承担责任。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诉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的与各被告之间合同关系、被告尚欠款情况等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自认被告已经偿付了35000元,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可与其对交易过程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法律关系为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927.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举证进行抗辩、质证,也不举证证明案涉交易的履行、付款等情况。原告诉请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清偿42927.10元及依约计违约金8585.42元(42927.10元×20%)以及***以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明确的是,被告***系依法承担担保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三被告共同支付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42927.10元及违约金8585.42元予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87.81元(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 鑫
人民陪审员  李影红
人民陪审员  李结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