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7342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横江关边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58637。
法定代表人:黄杰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显芳,女,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的职员。
被申请人: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坎溪村洪辉工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697069。
法定代表人:唐丽萍。
被申请人:唐丽萍,女,1953年6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唐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73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该公司内的成品裤一批[详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No.00XXX17)]。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珏莹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该公司内的成品裤一批[详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No.00XXX1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敏谊
审判员 郑 虹
审判员 梁玉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