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78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横江关边路段76号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586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厂房四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L7X15E。 投资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42927.10元及违约金8585.42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87.8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大涌镇新炜制衣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委托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7月11日止),因账户余额较少,暂不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