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1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586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营业执照:4406810000720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19844元;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90078元;
四、被执行人***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欧镁轩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78.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8978.5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11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