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3573号
原告:谷城县金晖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筑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76410832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横江关边路段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586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城县金晖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540.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肖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