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5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36586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6802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霞,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在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粤2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周岳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黄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190744元及自2016年11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5713.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71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委托湖北省监利县,查明被执行人周岳霞所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沁山别墅88幢的不动产已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案号:(2016)粤2071执2198号,故本院无法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但尚未收到回复。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中山市霞和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周岳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方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