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太仓市众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良辅中学,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冯书侠,该校校长。
上诉人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良辅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交的副本材料中并未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关于管辖权约定不明,现上诉人住所地为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3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第23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涉案租赁房屋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